招生专区

学员天地

[更多]

名师风采

[更多]

联系我们

间接购买者原则前原告资格的认定

     间接购买者原则前原告资格的认定

    取得原告资格是提起诉讼进而获得救济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原告资格对于反垄断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的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违法行为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都可以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这里的“人”应该如何理解?美国反垄断法没有对原告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判例发展了若干判断标准以对原告的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界定,间接购买者原则是美国反垄断诉讼对原告资格认定的重要原则。

    一、间接购买者原则前原告资格的认定

    (一)合理的确定性标准(The Reasonable Certainty Standard

    《谢尔曼法》颁布后,当某人遭受反垄断损害而提起诉讼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原告必须证明其遭受的损害在数量上具有合理的确定性,这是原告追索赔偿的前提条件。在Central CoalCoke CovHartman一案中,[1]原告曾经是一个价格垄断的煤炭俱乐部的参与者。当原告从该俱乐部退出以后,发现只有俱乐部成员才能免于被操纵的固定的价格,原告认为其是联合抵制或固定价格的受害者,因为其遭受的损失是可以从损失的利润或过高索价(over ge)计算出来的。但第八巡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商业营业的预期利润太遥远,有投机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原告未能证明其所遭受损失是确定的。

    确定性的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合理的”确定性,后来的案例表明,法院在适用确定性标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Eastman Kodak CovSouthernPhoto Materials Co.一案中,[2]原告Sourhem Photo向被告Kodak购买照相器材,然后转售给消费者。原告诉称在被告并购了原告的竞争对手后,原告在购买照相器材时,被告拒绝给予其“批发商”的折扣,这种拒绝行为已违反了反垄断法。对于损失的计算,原告依据的是违法的四年内下降的销售额,然后从总收入中减去运营成本计算出利润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以同样的价格转售给了零售商店,原告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被告援引Hartman的判决,认为损失必须要有确定的证据,而原告所谓的损失“完全是投机的”。[3]联邦最高法院同意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认为损失是确定性的,因为损失不可能绝对精确的计算。如果计算有合理的基础就足够了,虽然结果仅仅是大致相近的。[4]该判决认为,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仍然需要精确地测算损失,但如果是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了精确确定损失的困难,即违法者造成了确定损失的不确定性,那么原告只应合理地计算出损失就足够了。

    Bigelow VRKO Radio PicturesInc.一案是更具有灵活性的案例。[5]在该案中,电影放映人诉称,由于发行人和其他放映人之间的共谋,抵制给予原告影片,原告主张其利润损失赔偿。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一个判决不能仅凭推断,但陪审团会作“公正合理的评估”。原告计算损失的依据是其他能得到影片的电影院对其造成竞争不利的利润损失。原告用了两种方法计算其损失:一种是与涉及共谋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影院的利润作比较;二是把他们共谋前和共谋后的利润作比较。[6]该案的原告并没有精确计算出其利润的损失,而是通过与其他条件相同的影院的利润作比较而得出自己损失的结果,但法院仍采信了原告的观点。

    (二)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

    一方面,损失的“合理的确定性标准”放宽了;另一方面,在价格垄断中,过高索价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得到认可。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是已支付的价格和应支付的(但不是垄断的价格)价格之差。在1906年的Chattanooga FoundryPipe Works vCity of Adanta一案中,[7]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接受并把过高索价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在该案中,原告Atlanta从一个参与价格垄断的经销商购买了用于市政水厂的铁铸水管,但损失不能根据利润的损失来计算,因为市政水厂不是营利性的。法院判决原告可以获得赔偿,判决的依据是购买价格与公平价格之间的差额,即购买价格与没有共谋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以,原告市政府在财产上受损了,至少在水管的交易中支付了超过水管的价格。

    无疑,在Chattanooga Foundr一案中用过高索价的办法计算损失是适当的方法。对非营利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于其提供服务应承担的成本就是供应商实际的损失。但是,在有些情形下,“过高索价”的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通常的损失计算方法。因为购买者实际的损害并一定是过高索价导致的结果,提高的价格也不一定等于价格垄断者的不当得利。

    因此,Chattanooga Foundry案后,法院严格限制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在非营利企业案件中适用,并要求原告证明其实际的损失。但在价格垄断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受害者仍然采用价格过高的办法计算损失。在Southern Pacific covDarnellTaenzer Lumbel Co.一案中,铁路收费超过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确定的费率,原告托运人要求给予过高索价部分的赔偿,但被告辩称托运人已把过高索价部分转嫁给消费者了。大法官Holmes驳回“损失转嫁辩护”(passon defense)。他认为:“合法的要求应产生于过高索价之时,法律不应该追究以后的事。”[8]

    (三)小结——间接购买者原则的相关要素

    第一,合理的确定性的损失是认定原告的必要条件。到20世纪40年代,反垄断损害赔偿所要求的利润损失证明“合理的确定性”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价格垄断案件中,计算损失的方法通常采用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二是损失的确定性标准较为宽松。[9]对于“合理的确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证明,只有通过过高索价能够计算就可以了。“合理的确定性”本身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因此,损失的合理的确定性必须要有“确定性的”损失计算方法来表明损失的确定性。上述案例表明,“利润损失”的计算方法也是损失计算的方法之一,但利润损失的计算方法具有投机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一些非营利性质的市政公用企业来说,利润损失的计算方法适用就有局限。因此,后来的案例表明,在计算损失时更多地是采用“过高索价”的方法计算损失,当然,这种方法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原告获得的损害赔偿可能远远超过其实际损失,因为,价格的提高并不一定导致原告的损失或者是不完全等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也可能通过内部经营的改进消化价格上涨的成本。

    第二,法院对“转嫁抗辩”的驳回。法院对被告转嫁抗辩的驳回意味着法院允许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当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对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加以区分,法院对被告转嫁抗辩的驳回是因为原告有合理的确定性损失存在,对是否允许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则没有提及。

    原告确定性的损失和法院不采信转嫁抗辩是间接购买者原则的两个基本内涵。上述案例表明,在间接购买者原则确立之前,法院已从这两个方面对原告资格加以分析认定,并已经与汉诺威鞋案(Hanover ShoeIncvUnited Shoe Machinery Cotp.)的判决相类似,但间接购买者原则还没有确立。

    二、间接购买者原则的确立

    间接购买者原则实际上包括汉诺威鞋案和伊利诺斯砖块案两个独立的判决。第一个判决允许直接购买者对过高索价全部追偿,而不管其是否把成本转嫁给下游的购买者;第二个判决驳回了下游购买者原告资格,而不管有多少过高索价已转移到其身上。这两个判决所确立的间接购买者原则把间接购买者挡在了反垄断诉讼的大门之外。

    (一)汉诺威鞋案

    间接购买者原则始于Hanover ShoeIncvUnited Shoe Machinery Corp.一案,[10]在本案中,原告汉诺威鞋业公司是一家制鞋企业,根据《克莱顿法》第4条的规定向被告联合制鞋机公司提起诉讼,称被告对一些复杂的和重要的制鞋<